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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一)仿真枪、军警用品、危险武器类:

1.任何形式枪支、弹药、军火及仿制品。

2.管制类刀具、弩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3.其他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物品。

4.枪支、弹药、军火及管制器具的相关器材、配件、仿制品的衍生工艺品及书籍信息等。

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子(炮)弹、枪支瞄准器、消音器、麻醉注射枪、射击枪等

5.警用、军用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如:警棍、手铐、脚铐、军警服、军警帽、警笛、警徽等警用器材。

6.民用信号弹,如降落伞信号、火焰信号、烟火信号、焰火信号。

(二)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品、毒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如火药等(烟花爆竹除外)。

2.剧毒化学品。

3.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4.烟花爆竹。

5.国家名录中禁止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6.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

7.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8.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查看:《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三)反动等破坏性信息类:

1.含有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邪教迷信,宣扬宗教、种族歧视等信息,或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2.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

3.不适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涉密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

4.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5.带有宗教、种族歧视的相关商品或信息。

(四)色情低俗、催情用品类:

1.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色情直播的账号/邀请码、app软件、平台及其他淫秽物品。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网址、软件、种子文件、直播app、网盘资源及图片;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及视频;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含有未成年人色情内容的图片、写真视频。

4.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动漫、读物、游戏和图片。

5.网络低俗产物。

(五)涉及人身安全,隐私类:

1.用于监听、窃取隐私、泄露个人私密资料、手机监听器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

3.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证件。

4.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

5.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6.汽车安全带扣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7.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非法拼装或非法所得等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车辆及其“五大总成”。

8. 载人航空器、航空配件、模型图纸类商品。

(六)药yao品、医疗器械、美容类:

1.二类精神类、麻醉类、有毒类、放射类、兴奋剂类;非药品添加药品成分;医疗用毒性药品、有毒中药材。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的药品(本项第4类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2.用于预防、治疗人体疾病的血液制品;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3.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填充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医疗器械。

5.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兽药。

6.特殊药品及原料药(治疗性功能障碍,肿瘤,糖尿病,艾滋病,癫痫,红斑狼疮,性病,乙肝,戒毒药品,抗生素成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等).

7.处方药\非处方药\兽药\计划生育用药品\假药\原料药\部分医药中间体

8.毒性中药材品种:砒石、砒霜、水银、生马钱子、生川乌、生草乌、生白附子、生附子、生半夏、生南星、生巴豆、斑蟊、红娘虫、青娘虫、生甘遂、生狼毒、生藤黄、生千金子、闹阳花、生天仙子、雪上一支蒿、红升丹、白降丹、蟾酥、洋金花、红粉、轻粉、雄黄等。

(七)非法服务、票证类:

1.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防伪标签等,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2.抽奖类商品。

3.尚可使用或用于报销的票据(及服务),尚可使用的外贸单证以及代理报关、清单、商检、单证手续的服务。

4.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

5.算命、超度、风水、做法事、人骨法器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宗教、封建迷信类商品及服务。

6.汽车类违规代办服务。

7.为完成学术研究、学业任务等提供违规规务。

8.金融咨询及相关服务。

9.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服务。

10.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11. 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12.不允许发行的彩票,涉境外博彩等。

(八)动植物、动植物器官及动物捕杀工具类:

1.人体器官、遗体。

2.国家重点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3.国家保护类植物活体(树苗除外)。

4.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5.严重危害动物安全的捕杀设备及配件,如捕鱼器等。

6.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7. 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8.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

(九)涉及盗取等非法所得及非法用途软件、工具或设备类:

1.走私、盗窃、抢劫等非法所得。

2.赌博用具、考试作弊工具、汽车跑表器材等非法用途工具。如针孔摄像机、隐形耳机等。

3.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

4.撬锁工具、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

5.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

6.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如银行卡复制设备、汽车防盗系统解码器软件、遥控信号拦截器、加油机干扰器等;

7.可能用于逃避交通管理的商品。如汽车跑表器、翻转车牌架等。

8.利用电话线路上的直流馈电发光的灯。

9.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

10.涉境外的赌博平台。

(十) 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正在流通的人民币、仿制人民币及与人民币相关的商品。

3.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4.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5.未经许可的募捐类商品。

6.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7.发布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8. 搜了网及旗下平台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

9.国家机关制服及相关配件类商品。

10.流通中的外币及相关外币汇兑服务。

11.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及单号。

12.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

1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14.发布未经授权的国内外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15.销售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16.不适合网络交易的食品。

17.未经工商注册、出版时未进行备案的存储设备。

(十一)虚拟类:

1.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

2.未经国家备案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等相关服务类商品。

3.外挂、私服相关的网游类商品。

4.官方已停止经营的游戏点卡或平台卡商品。

5.时间不可查询的虚拟服务类商品。

6.禁止买卖cookies、flashcookies。

7.不可查询的分期返还话费类商品。

8. 慢充卡等实际无法在72小时内到账的虚拟商品。

9. SP业务自消费类商品。

10.炒作博客人气、炒作网站人气、代投票类商品或信息。

11.航空公司的积分和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各航司下发文件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十二)烟酒类

1、烟草及其制品、专用设备,如:电 子 烟、成品卷烟、雪茄、烟叶、滤嘴棒、烟用丝束等;

2、军酒、军需酒、机关酒等,如茅台、五粮液。

(十三)部分商务服务类

1、金融服务,如借贷、融资,证券、期货、保险,更多见于互联网理财,如投资咨询、财富管理、第三方理财、担保平台、P2P网络借贷等;

2、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多为贵金属、农副产品、粮油行业;

3、互联网虚拟币及相关虚拟商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

4、代理业务,如工商注册类,企业注册、代办营业执照、代理记账/报税等服务;

5、人力资源服务行业,如劳务派遣、出入境、出国中介、签证、演艺服务等;

6、非法服务,如信用卡套现、社保卡套现、公积金提取、非法挂靠、代开发票、代写论文等;

7、其他商务服务:企业咨询/顾问、法律服务、行业分析报告。

(十四)飞行器及其他低空飞行物

1、航空器,如飞艇、滑翔机、旋翼机、自由气球等;

2、热气球,如氢气球;

3、其他飞行物,如超规格航模、孔明灯;

4、提供飞行服务的,如航拍、测绘等。

(十五)收藏品

1、文物类:包括历史文物、古代建筑物实物资料、雕塑、铭刻、器具、民间艺术品、文具、文娱用品、戏曲道具品、工艺美术品、革命文物等。其中器具包括金银器、锡铅器、漆器、法器、家具、织物、地毯、钟表、烟壶、扇子等;工艺美术品包括料器、珐琅、紫砂、木雕、藤竹器等。

2、书画类:包括书法、碑帖、拓本、国画、油画、水彩画、水粉画、漆画、连环画等。

3、陶瓷类:包括陶器、瓷器、紫砂陶等。

4、玉器类:包括玉礼器、玉兵器、玉器具,以及玉陈设器等。

5、珠宝、名石和观赏石类:包括雕琢的珠宝翠玉,以及天然形成未经人工雕琢为主的各种砚石、印石、奇石与观赏石。

6、钱币类:包括历代古钱币及现代世界各国货币。

7、邮票类:包括世界各国邮票及与集邮相关的其他收藏品。

8、文献类:包括书籍、报刊、档案、照片及影剧说明书、海报等各种文字资料。

9、票券类:包括印花税票、奖券、门券、商品票券、交通票证、月票花。

10、模型类:包括火车、汽车、飞机、宇宙飞船、军舰、坦克等,与实物按比例制作的精美模型。

11、徽章类:包括纪念章、奖章、证章及其他各种徽章。

12、商标类:包括火花、烟标、酒标、糖纸。

13、标本类:包括动物标本、植物标本和矿物标本等。

在拍卖品市场比较火爆和受到藏友追捧的收藏品类主要有书画、陶瓷、玉器、珠宝、名石、钱币等类

(十六)网络及通信非法行为

1、电信诈骗:如伪基站,"伪基站"即假基站,通过伪装成运营商的基站,冒用他人手机号码强行向用户手机发送诈骗、广告推销等短信息,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属违法犯罪行为。 其他短信群发类硬件设备、短信群发类工具,如短信猫、猫池、CDMA MODEM、GPRS MODEM等。凡可能被用作诈骗工具的产品,本站都列为禁售信息。

2、提供恶意、虚假行为的网络服务及软件。打码行为、刷信誉、刷单、删帖、网络水军、空包服务等

3、抢注和倒卖域名:以"抢注和倒卖域名"为名进行诈骗的网络服务平台,常见案例:银行域名、10086域名。

4、私服"、"外挂"等违法行为。"私服"、"外挂"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或授权,破坏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修改作品数据、私自架设服务器、制作游戏充值卡(点卡),运营或挂接运营合法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从而谋取利益、侵害他人利益。

5、未经国家备案游戏

(十七)个人隐私、商业机密信息的窃取和售卖

1.公民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出身证明等;

2.联系方式:手机号码,电话号码,通话记录,话费清单,住址等;

3.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行驶证信息等;

4.婚恋信息:婚恋信息,开房记录,侦探服务等;

5.商业机密:客户资料,企业名录等(正规出版的黄页除外)等;

6.专门的监听设备,比如手机窃听器,声音放大器,观鸟仪等;

7.伪装成正常商品的录音监听设备,比如看起来是正常商品,其实有监听的功能常见的如插排监听,充电宝监听,鼠标监听器;

8.伪装成正常商品的摄像设备,各种正常形态的商品,但实际是有隐蔽的摄像头,常见的有纽扣摄像机,摄像笔,摄像手表;

9.商品使用了窃听窃照敏感词汇的商品,比如属于监控,偷拍,定位类的商品,且商品标题提到抓小三,抓奸,针孔,偷拍,伪装摄像等敏感词。部分正常的商品除外,比如单纯的汽车定位设备,不带窃听偷拍的功能(主要用途防汽车被盗,出租车GPS定位,防止老人小孩走失)。

10.盗号软件:账号破解软件,晒号软件,扫信软件信息;

11.木马病毒:提供钓鱼、盗号、改号等木马病毒,开展黑客攻击破坏、信息窃取和篡改等违法犯罪活动,如钓鱼木马、钓鱼网站源码、木马生成器、病毒生成 器、仿站、短信拦截码;

12.骚扰他人的软件设备和工具,如呼死你,群呼营销软件,恶意电话追呼软件。

身份证阅读器/读取器,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十八)赌博

1.任何形式的赌博,多表现为聚众行为,如赌场、赌球、斗牌、掷色、网络赌博等;

2、各类合法和非法博彩信息 (包括部分定义为筹款的彩票) ,如六合彩、足彩、赛马、赛狗、体育彩票、社会福利彩票等;

3、赌具,如骰子、赌桌、筹码等,多见作弊类赌具,如:透视扑克、作弊麻将机、透视隐形眼镜、牌类分析仪、变牌器等;

4、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如:老虎机、水果机、捕鱼机、抓烟机等,多放置于游乐场所、动漫城,是一种以游戏为掩护的变相赌博行为;

5、发布赌博类信息的网站、论坛等;

(十九)保健食品

1、增强免疫力 15、减肥
2、辅助降血脂 16、改善生长发育
3、辅助降血糖 17、增加骨密度
4、抗氧化 18、改善营养性贫血
5、辅助改善记忆 19、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
6、缓解视疲劳 20、祛痤疮
7、促进排铅 21、祛黄褐斑
8、清咽 22、改善皮肤水份
9、辅助降血压 23、改善皮肤油份
10、改善睡眠 24、调节肠道菌群
11、促进泌乳 25、促进消化
12、缓解体力疲劳 26、通便
13、提高缺氧耐受力 27、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14、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

(二十)其他类:

1.非法传销类商品。

2.由不具备生产资质的生产商生产的或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搜了网发布规则的、或当下权威部门认定的新物种;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

3. 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以及含有与精神类有关的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4.秒杀器等类似的以提高秒杀成功概率、干扰市场正常秩序的软件或服务。

5.实际不存在类商品。

6.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7.商品本身或外包装上所注明的产品标准、认证标志、生产商信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商品。

8.手机直拨卡与直拨业务,电话回拨卡与回拨业务。

9.当下权威部门或执法部门检查出不合法的新物种、新产品、新概念、新词。